湖南女子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拓展部章程
日期:2018-10-14 00:00:00  发布人:admin  浏览量:1142

拓展部主要任务和职责:根据社团发现要求,开拓和成立新的社团,负责新社团的申请审批,并评估、监督各校级及系级社团活动工作,确保学生社团的合法性、负责理事长的培训,社团招聘新成员及社团会员管理;负责向社团传达社联的信息及决策,并及时向社联反馈各社团的情况。统观社联社团发展,通过各种形式的走访调查,发现并深入社团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题研究,找到解决的对策,一促进社联社团的发展。

第一章 学生社团的发起、申请、成立、注册和注销

(一)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一条  成立学生社团,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3人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业务指导单位或社团指导老师负责日常业务指导。其中,业务指导单位必须是学校内机构(如系部、学校职能部门);

     4、有规范的章程。

第二条 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学校社联提交下列文件:

     5、筹备申请书;

     6、章程草案;

     7、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学生证复印件;

     8、业务指导单位的书面意见及指导老师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第三条  学生社团、协会申请程序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9、社团名称。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违背校园文明风尚;

     10、成立宗旨;

     11、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12、社团成员资格及权利和义务;

     13、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及权限;

     14、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

     15、负责人的任职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16、章程的修改程序;

     17、社团终止的程序;

     18、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必要事项。

    以上事项准备齐全后,由社团负责人到校学社联拓展部领取《学生社团组织审批表》、《学生社团组织申请人简历表》、《学生社团组织登记表》,遂项填写,履行正式审批手续,负责人换届或中途更换要填写《湖南女子学院社团负责人变更表》。

第四条 学社联应当自收到本章程第三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一周内,就能否开展筹备工作作出答复。经审批成立的社团,应当自学社联批准筹备成立之日起三十天内召集成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筹备期间不得以社团的名义收取会费和组织社团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五条 筹备期结束,学社联应当于一周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社团成立的决定。经批准正式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尽快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宣布成立。

(一)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

第六条  学生社团的备案事项(如社团负责人、社团章程等)需要变更的,应在一周内向学社联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条  学生社团的注册各学生社团应当在每学期开学后2个星期之后到社联进行学期注册工作,以利于更好地掌握各社联的情况,凡逾期不进行注册的社团,将视情况对该协会提出警告直至取消该协会。

第八条  学生社团的注销,学生社团自行解散,应当申请注销。

第九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申请注销:

1、未完成社团章程的宗旨的;

2、成立大会决定解散的;

3、分立、合并的;

4、因其他原因需终止的。

第十条  学生社团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应当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名、成立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社联财务组织对其、财务进行检查,并出具体检查报告书。检查期间,学生社团不得开展活动。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自检查结束之日起十五天内向社联拓展部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应当在报批后一周内以公告形式宣布。

第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社团不予成立:

1、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本例第三条规定的;

2、校内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没有必要成立的;

3、发起人受过学校校纪校规出发的;

4、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5、筹备期限已满,参加社团的人树未超过二十人的;

6、属于校外社团的分支或附属机构的。

第二章  学生社团成员的权利及义务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有依据章程开展活动的权利。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有享受学生干部待遇的权限。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必须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必须在宪法、法律和校纪校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活动,不得违背宗旨进行活动。

第十七条   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社团内部成员在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经费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的经费主要来源于会员交纳的会费。

第十九条   社联财务拨出的活动经费。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可利用合法渠道筹集经费(假如赞助等)

第四章  会员

第二十一条  参加学生社团组织的条件

(一)凡湖南女子学院全日制在籍学生均可按自愿原则根据自己

的兴趣、爱好、专长申请加入某一社团。

(二)申请加入某一社团的学生,必须承认该社团的章程,并根据要求,经考察或其他方式选拔合格后,填写《湖南女子学院学生社团会员登记表》后,方可成为该社团正式成员。

(三)会员参加社团活动,必须服从组织领导,履行社团会员义

务。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以社团为单位,以学社联干部为代表,享有社团联合会规定的各项权利,并履行各项义务。

(一)会员权利

1、参加本社团开展的各类活动,接受教育和培训。

2、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会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本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如有退会请求,按照有关规定和进行退会。

4、学生社团负责人有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校纪校规,损坏会员利益的,会员有权向社联直接反映情况。

5、学生社团刊物的相关内容,必须健康、积极、向上、遵守本校党团组织关系于校内刊物发行范围,办理刊物许可证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社团干部的权利:享受组织管理所在的社团的权利,享有组织所在的社团进行活动的权利,享有参加社联组织的各项活动并有自由发表见解的权利,享有向社联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社团干部的义务:必须遵守社团联合会的章程,实践社团联合会宗旨:必须按时参加社联召开的会议,汇报社团活动的开展情况,向会员说明社团发展现状,并反馈会员意见和建议,安排社团的重要活动;必须积极参加社联的各种活动,执行社联的各项决议。

第二十五条   会员管理制度

1、各社团必须按月召开全体成员大会或者举行专题讲座,举行专题讲座时必须有2/3以上成员参加,并报社联拓展部,评议部必须派人到现场监督、记录、考核。

2 社联将根据各月或各次讲座到会的人数对各社团进行检查、考核、了解各社团对会员的管理情况及会员的流失情况,并纳入社团月评比指标。

3、各社团的每位成员都具有监督本社团干部及其他社联干部成员的权利,经1/2成员提议,2/3成员同意,可弹劾本社团无称职的干部及其他社团干部。

4 各社团的每位成员若发现本社团有不正当行为可上报社联,经查证核实后,社联将报校团委,并对该社团、社团干部及相关负责人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六条  校团委负责对学生社团行使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1、学生社团的登记注册、变更注销工作及档案管理工作;

2、学生社团拟聘的业务指导单位和业务指导老师进行资格审查;

3、协同业务指导单位对学生社团开展的除内部活动以外的开放性活动进行审批;

4、定期召开社团负责人工作会议,听取社团负责人的工作和活动情况汇报;

5、学生社团的财务检查。

第五章  社团活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举办活动必须向校团委学社联提出书面申

请,由社联审核批准,并参照《湖南女子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各项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举行下列活动必须在活动举行前一周填写活动审批表报社联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1、参加校外单位举办的活动以及校内其他单位或校外团体联合举办的活动;

2、有外籍老师或留学生参加或有其他外国人参加或外国驻华机构人员参加的活动;

3、群众性集会或活动(含各类沙龙、小型研讨会等);

4、邀请外校人员在校内举办讲座、告等活动;

5、以社团名义在校外开展的活动。

社联及相关部门必须在活动举行前三天予以答复,未经允许,不得跨校举办活动

第二十九条  学生社团向社联提出活动申请时,必须说明活动目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组织负责人、范围及经费预算等。

第三十条   学生社团组织全校性的活动必须体现社团宗旨,经社联审批后在课余时间开展。

第三十一条  学社联每学年对学生社团进行评比,对特色鲜明、卓有成效、反映良好的学生社团,给予重点扶持和表彰。

第三十二条  学社联管理机构对学生社团行使下列监督职能:

(一)监督学生社团遵守校纪校规;

(二)监督学生社团依照本规定履行登记手续;

(三)监督学生社团依照本章程进行活动;

(四)监督学生社团的经费使用。

第三十三条  学社联管理机构对学生社团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学生社团应当于每季度末以书面形式汇报一次工作;学生应当于每一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提交上学期工作总结和本学期工作计划;管理机构随时考察学生社团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学生社团不得私自制公章,经审批后可自背艺术图章或其他标志。用于对外联络的社团图章必须为椭圆形。

第三十五条   学生社团成员证由校团委统一印制。成员证仅作为证实成员身份之用,不具备其他效力。

第三十六条    学生社团在进行对外联络活动时,必须真实署名,必须强调学生社团身份,不得盗用其他指导部门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三十七条    学生社团出版内部刊物需事先经过社团义务指导单位或指导老师同意后,由校团委批准并报校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三十八条    学生社团凡申请网站域名的,须经校团委同意后并报校党委宣传部审批、备案。

第三十九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的,学社联管理机构依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停止活动、责令解散的处罚:

(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违背宗旨或超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在校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纪律涣散、组织无力的;

(五)违反本规定有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条   违反上述规定的社团,学社联将给予通报批评;严重者暂停该社团活动资格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湖南女子学院社团联合会拓展部。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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