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女子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管理条例
日期:2018-10-14 10:58:47  发布人:admin  浏览量:75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湖南女子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是由志愿从事社会公益、社会服务事业的女大各界人士自愿组成的全校性社会团体。本协会接受共青团湖南女子职业大学委员会的指导。 
    第二条  本协会旨在通过组织、指导、协调全校志愿者活动,为学校和社会提供志愿服务,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提高社会公民的整体素质,推进社会的协调发展与全面进步。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是"扬时代新风、献人间真情",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
    第四条  本协会在宪法、法律和校纪校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改善社会风气和人际关系,促进校园文化的繁荣,为校园文化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六条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推动青年志愿者服务体系和多层次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第七条  通过组织各项公益活动、义务劳动为社会、学校以及系部提供志愿服务,培养提高青年志愿者的社会实践能力、团体协作能力,发扬她们甘于奉献的精神。
    第八条  为城镇发展、校园建设、扶贫开发、以及大型社会活动等公益事业提供志愿服务。 
    第九条  为具有特殊困难以及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提供服务,倡导良好社会风气。 
    第十条  规划、组织全校志愿者行动,协调和指导各级、各类志愿者组织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培训志愿者。 
    第十二条  开展与校内外志愿者组织和团体的交流,组织会员间有关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三条  凡承认本协会章程并提出入会申请,经本协会常务理事会审查通过,均可成为协会团体成员。

    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有参加本协会所组织活动的权利; 
    2、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有根据本协会的决议精神,依法独立开展本团体活动的权利; 
    4、有对本协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进行监督的权利; 
    5、有向协会推荐理事的权利; 
    6、有向本协会推荐成员的权利; 
    7、有请求本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1、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宣传和推广志愿者行动; 
    2、参加本协会活动,完成本协会委托的任务; 
    3、向本协会报告本团体工作; 
    4、维护本协会声誉及形象的义务。 
    5、严格执行和维护协会制度,自觉接受协会的纪律约束,不得擅自在活动中或会议中迟到、早退、无故缺席,特殊情况必须请假。
    第十六条  本协会实行入会和退会自愿的原则。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规和本协会章程或有损本协会声誉的行 为,由本协会常务理事会决定撤销其会员资格。 
    第十八条  根据会员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时间、表现和成效,每年定期评出先进,给予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奖励。
    第十九条  优秀会员评选条件:
    1、遵守协会章程和协会纪律,认真履行青年志愿者的权利和义务。
    2、讲政治,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高度保持一致。
    3、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章及其他科学文化知识、团的知识。
    4、在校园内积极弘扬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精神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优良品质。
    5、按时参加学校、系及班级组织的各项青年志愿者活动,无迟到、缺席记录。
    6、学习刻苦认真,目的明确,学习成绩优秀。
    7、认真完成学校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十条  优秀会员评选比例及办法:优秀会员占会员总数的10?,由协会初审,校团委复审。

                     第四章 组织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协会的一切活动都必须在遵纪守法的前提下符合大多数会员的意愿。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校、系、班三级组织,下一级组织接受上一级组织的领导。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各分会推举产生,成员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有以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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